2019-02-21 基督教論壇報 / 新聞時事

要求落實公投結果 幸福盟提《同性共同生活法》

檢舉
基督教論壇報 曾雪瀅 追蹤
幸福盟提《同性共同生活法》,左為曾品傑教授,右為孫繼正。(曾雪瀅/攝影)
【記者林廷安、曾雪瀅台北報導】行政院今天(21日)正式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推動愛家公投的下一代幸福聯盟幸福盟於21日上午,在立法院召開「同性共同生活法之立法建議説明暨記者會」,說明幸福盟《同性共同生活法》立法原則,以及對行政院版草案回應。

大法官vs.七百多萬票公投
行政院依據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關於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來訂定草案。幸福盟法律總顧問、中正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曾品傑教授在記者會表示,行政院專法草案實際上就是同意同性婚姻合法化,與去年通過的公投第10、12案嚴重抵觸。曾品傑說,行政院「錯把鷄毛當令箭」,此行為違背主流民意,更抵觸三權分立精神。

去年公投第10案「民法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獲得高達765萬同意票;第12案公投「民法婚姻以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生活權益」,也獲得640萬同意票。公投結果顯示人民對於婚姻定義限於一男一女的期待。

幸福盟顧問孫繼正認為,公投結果反映的是民意,然而行政院所提草案是藐視民意、換湯不換藥的版本。孫繼正說,行政院如今的做法便宜行事、罔顧民意,他更質疑,「如果政府連公投結果也不顧,不就是大法官治國嗎?」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也到場支持幸福盟,他認為公投結果已如此清楚,但法務部卻以「閃」的方式漠視民意。賴士葆批評,「難道大法官的意思,高過於七百多萬選民的意思?」

法務部:尊重立委依照民意完成最後立法
去年十一月通過愛家公投三案後,幸福盟依據第12案公投主文制定《同性共同生活法》,定義同性別二人身分關係是「同性家屬」(參見民法第1123條: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允許組成家庭,不過相互間沒有婚姻關係。同性家屬二人在協議後,一樣享有保險利益、遺產分配的權益,二人生活所面臨的財產關係和醫療等均有保障。

針對兩人共同收養問題,因同性共同生活法針對二人關係,親子關係則不建議列入考量。至於繼親收養,行政院版同性婚姻專法明訂同性伴侶準用繼親收養規定,雙方當事人之一得收養他方親生子女。曾品傑認為,行政院版本逾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因為大法官的解釋限於二人關係,不涉及第三方。幸福盟提出,應由有血統關係委託監護,授權同性伴侶共同擁有監護權。

行政院《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準用《民法》婚姻章程規定結婚,法案後續將送交立法院審查。各界對草案仍持有不同意見,法務部均表尊重,並將於立法院審議時,尊重立法委員依照民意完成最後的立法。

法務部希望經過充分討論後,不同意見者能彼此體諒、互相尊重,不要因為「同婚議題」造成社會不安,並期待在最大公約數下完成立法,以落實保障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22條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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