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1 基督教論壇報 / 新聞時事

宗教聯盟呼應愛家公投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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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聯盟對於同婚運動之一貫立場為支持專法,堅持民法一男一女婚姻之家庭主流化定義。然而,民主國家建立於法制之上,一切源頭始於政府748同婚釋憲案舉措失當,導致同婚運動過程造成嚴重社會對立,甚至侵踏到未成年學童之校園教育,使得施行近15年的性平法脫離正軌。

本聯盟在此特別發表聲明,希望行政院、立法院諸公能夠真正從多數人民的意向去考量台灣的共同未來。聲明如下:

一、呼籲行政院長應申請釋字748號釋憲變更解釋,立法院所有委員有義務審慎面對公投民意結果,停止審議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

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在釋字748號被嚴重扭曲,且司法院長對於如此重大爭議卻沒有秉持應有之超然立場,沒有圈選反方代表出席釋憲法庭,是政治凌駕法制的震撼彈。

民法原有之一男一女婚姻,在本質上與同性婚姻完全不同。許多同運團體認為相愛是兩個人之間的事,不應被干預,但忽略了婚姻受到法律「制度性」的保障,涉及公眾範圍。釋字552號已定義婚姻的前提:「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之變更,且與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

因此,政府對於現行一男一女婚姻、同性婚姻是否應該給予平權?必須要優先著眼於「公共利益」,而不是把「人權」無限上綱,所謂的人權,應是「全體國民之人權」,也就是包含了愛家公投超過700萬民意之人權,包括國中小學童之人權,而非只有「同志人權」。

除了釋字552號已定義的公共利益範圍,未來若同婚盛行而導致生育率大幅下降也將是國安問題,同性婚姻完全不能貢獻支撐國家未來的勞動人口,與傳統的一男一女婚姻有本質上的差異,再加上,此次釋字748號對於婚姻自由及平等權視為毫無前提的人人均有,但政府並沒有因此取消所有現行婚姻限制,顯然,釋字 748 號錯誤解釋,行政院長本於中立理應申請748釋憲解釋之變更。

二、孩子的未來不能等,希望能趕在今年八月新版十二年國教課綱實施上路前,優先處理教育爭議。籲請行政院長下令將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3條:「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其中,同志教育四字拿掉,以符合公投11案之投票結果。

拿掉施行細則「同志教育」四字是閣揆就有的權限,不需要經過漫長的立院程序,因此我們公開呼籲行政院長能夠珍惜全體國民的孩子,順應公投11案的民意反饋。

政府也應反省《性別平等教育法》是在2004年6月23日制定公布的法律,為何至今才引起廣大人民的憤怒?在同婚運動之下,現在的性平法淪為鼓吹未成年兒童開放探索身體慾望的法律,負責審核課文教材的教育部對此責無旁貸,應負起最大責任。

本聯盟強烈要求教育部嚴格審核各版本課文與教材,不得再有違反刑法第227條的內容,不應該鼓吹未滿16歲的國中小兒童擁有性自主權,不應使其接受性慾教育、性解放教育、性滿足教育,而是要強調衛教知識的健康性教育。例如市佔率第一的翰林版(教育部國審字第1571號)國二健康課文竟然鼓吹學童去滿足性與愛,甚至多處用「性與愛」這樣劃上等號的文字來讓學童產生錯誤認知,誤以為相愛即可發生性行為,新聞也出現學童下課後實戰模仿的不幸消息,另外還有各種探討性愛姿勢、性愛觀念、開放探索身體慾望的課文,教育部竟然審核放行,令廣大家長感到憤怒,至今竟無官員被懲處。

三、行政院將修改的優生保健法,其中開放「未成年女兒墮胎不用父母同意」,此點已侵犯民法賦予父母的親權,籲請行政院長懸崖勒馬,政府應該知法守法。

民法賦予父母親權,是由於小孩尚未成熟,價值判斷、經濟自立能力不足,事事需要父母負責,如今政府卻讓衛福部一方面開放墮胎,教育部另一方面教授未成年兒童開放探索身體慾望,這是非常矛盾、負面的政策方向,將導致台灣風氣沉淪、社會問題增加,籲請政府重新檢視各部門政策方向。

四、愛滋病預算即將壓垮健保,我們要求未來的專法條文明訂或配套愛滋健保『部分負擔自費』機制,落實保障所有公民之『醫療平權』。

愛滋病原本由疾管署預算全額補助,但愛滋花費逐年攀升,排擠到疾管署其他疾病、疫苗的預算,並且積欠健保基金與利息逾百億元,故自106年2月4日起,愛滋感染者確診開始服藥2年內之醫療費用,由疾管署補助,2年後則改由健保給付,但部分負擔仍由疾管署支付,對愛滋病患者而言完全沒有部分負擔自費機制。

權利與義務一體兩面,平權不能只針對少數人,同志以平權為名予取予求,是對全體人民的不公義。國際上幾乎沒有像台灣全額補助愛滋,況且還是在健保、年金、勞保等破產黑洞的國家財政狀況之下,砍一般百姓的預算卻增加愛滋病預算,愛滋病患每人佔用的稅金金額以及治療期限遠大於其他疾病,因此我們強烈要求健保預算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在給予同運團體更多專法權益的同時,也必須落實保障所有公民之『醫療平權』。

本聯盟呼籲政府當局及立法諸公應謙卑尊重「愛家公投」的結果,訂定出回應主流民意的法案,降低社會的對立與衝突,維持台灣社會的和諧,守護得來不易的民主成果。

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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