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1 基督教論壇報 / 新聞時事

【牽動台灣婚姻家庭結構 需教會更多禱告】同性婚姻vs.同性結合 524大限前進行協商

檢舉
基督教論壇報 李容珍 追蹤
過去在立院為反對修改民法,許多民眾湧近立院,現今面對法案協商,需要更多禱告求神掌權。(本報資料照片)
【記者李容珍綜合報導】大法官釋憲挺同性婚姻合法化,去年公投卻有780萬民意反對同性婚姻,究竟同婚是修改民法或另立專法、專章,至今仍爭議不休!大法官「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案」期限將於五月24日到期,自行政院版同婚專法逕付二讀後,代表幸福盟的立委賴士葆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提出反制,兩案將於五月2日啟動委員會協商討論。

是家屬或婚姻關係?
由於兩案被認為無交集,協商可能沒有結果,即使最後表決,以目前執政的民進黨籍立委佔多數,結果可以想像。為此,由基督徒成立的「異象國際公益展望協會 」發動藍綠立委連署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針對行政院版草案進行內容修正,以「同性結合」為名,規範同性法律關係,委由民進黨籍林岱樺立委提出,被認為協商空間大,已有17位藍綠立委連署成案。然而,不論未來立法結果如何,都牽動台灣未來的婚姻家庭結構,需要教會界更多的禱告。

輔大神學院研究員齊明表示,一般程序會先經司法委員會協商,但依目前兩案內容差異很大,即使協商也不會有共識。所以,最後可能會進到由立法院院長蘇嘉全主持的黨團協商。他也提到,「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的提出,也希望在協商過程有談判空間。最後可能針對有爭議的條文,付諸全院表決。

目前該法最重要的是「法案的定義」,行政院提出的是屬於「婚姻法」,定義在「婚姻」,幸福盟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是屬於親屬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屬於「結合」。此外,行政院版本最爭議的是同性戀的結合關係,他們對孩子的收養,關係到下一代以及孩子的權益,問題比較複雜,畢竟他們與異性戀能夠自己生孩子不同。

扶養子女或監護問題多
碩恩法律事務所裘恩佩律師表示,最重要的是把同性婚姻的定義,是「等同婚姻」、「類婚姻」或「類家屬」在我國民法親屬篇,親屬關係只有配偶和家屬關係。以前同運團體希望修民法,改為配偶關係,但是經公投後,他們認為修民法不可行,而另立專法,但仍希望是婚姻配偶的「等同婚姻」關係,可稱為「同性婚姻法」的版本。幸福盟版本認為他們是類似家屬關係,所以用「類家屬」,可稱為「同性家屬保障法」的版本。「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提出的「同性結合法」,則是屬於「類婚姻」。事實上「等同婚姻」或「類家屬」關係,兩法案是完全沒有交集,而「類婚姻」的「同性結合法」比較有可能協調或討論的空間。幸福盟的版本,除了符合公投結果,但被反對者認為違反釋憲意旨。「同性結合法」一方面尊重公投,也符合釋憲結果的妥協版本。

另外,「同性結合法」以「約定共同監護」制度取代繼親收養,保護子女的生父母親權,和幸福盟的態度一致。還有「防止假結婚」、「良心條款」等,也是該法特色之一。

他坦言幸福盟提出版本符合信仰原則,但依目前趨勢和政治現實,若堅持這版本可能一無所獲,但若用之後提的「同性結合法」,可能有協商空間。

岡山長老教會蔡維恩牧師也表示,上周五,教會牧者們與民進黨黨團表達立場,最理想是能採用幸福盟提的案子,但立委就現實考量,通過有困難,所以牧者們對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也樂觀其成,最低能接受同性伴侶法,對行政院版同婚專法第一、二、四條,有關「婚姻」的字要拿掉。他也憂心執政黨為了不想得罪「教會」或「同婚團體」而擺爛,讓該法在五月24日到期就直接生效,造成更大的傷害。所以要為這法案協商的過程禱告,求神掌權。

幸福盟提聲明籲政府落實公投
對於立法院即將啟動朝野協商,幸福盟四月30日發表三點聲明:
1、執政黨應優先落實公投第十案,於民法中增訂「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然後再推動民法婚姻以外的「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共同生活權益。

公投第十案:「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是我國第一個通過的立法原則創制公投,依公投法規定,該公投案通過,立法院應依公投結果修訂相關條文,目前由跨黨派立委連署提出於民法972條新增第2項:「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法案,卻遭立委於院會逕付二讀表決時否決。幸福盟呼籲政府應盡速通過該法案,回應公投民意。

2、執政黨應以「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落實公投第十二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破壞婚姻是一男一女的人倫結構,大量準用民法及民法外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違反公投結果。

公投第十二案:「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已清楚表達民意,幸福盟呼籲立法院應以「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作為落實民意方式,以非婚姻形式保障同性共同生活權益,包含生活、醫療、財產、共同監護等權益。

3、專法不應是婚姻形式,也不應用偷吃步的方式暗渡陳倉同性婚姻﹙比如全面準用民法婚姻規定,或逕行婚姻登記﹚。
立院政黨協商不管協調出何種版本,幸福盟呼籲,依照公投結果,包含最近新聞媒體報導的「信望愛基金會」法案版本也應依循此原則。一旦婚姻的定義被改變,我們國家的家庭教育、婚姻教育,社會文化將面臨根本的改變,孩童從小將開始學習同性婚姻。最後幸福盟向所有立委及總統候選人呼籲,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民主是大家的共識,是否願意落實公投應是全民檢視所有候選人的標準,幸福盟也將公佈違反公投,支持同婚的立委名單,跟全民一起「守護民主,落實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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