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6 基督教論壇報 / 新聞時事

重大天災瘋傳假消息恐違法遭罰 網路社群PO文需先查證勿存僥倖

檢舉
基督教論壇報 梁敬彥 追蹤
在社群網路po文或轉發訊息前,應善盡合理查證義務避免觸法
【記者梁敬彥台北報導】上個月18日花蓮發生芮氏規模6.1地震,當大家驚魂未定時,很多人從LINE等社群媒體收到「台北市松仁路上出現巨大裂痕」的照片和短訊,媒體也「跟進」以快訊的方式揭露此消息,後雖證實是「柏油外洩」虛驚一場,但警方循線找到原PO以及轉PO的兩名民眾,將他們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涉及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送辦。雖然不用關3天,但可能面臨最重3萬元罰緩。

重大天災PO文勿存僥倖心態


曾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現任興望法律事務所顧問的陳國文律師受訪時提醒,任何情況下在PO文(含照片)或是轉發他人所傳來的訊息之前,千萬不可抱持著「反正不會有人發現我」或是「先PO(轉)再說」的僥倖心態,因為現在警方的偵防能力已經相當進步,很容易找到原PO者。

至於在重大天災發生後,透過社群網路所傳遞及轉發的訊息是否是謠言(假訊息),以及是否構成「擾亂人心」以及「影響公共安寧」之要件,承審法官會依照動機及犯意去裁量,關鍵就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阻卻違法」。

本身也具有傳道人身分的陳國文律師說,現在的網路資訊來源多元,內容也「真偽莫辨」,從法律及信仰的角度,他給「網」友的建議是,要以「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的原則來發文,而轉PO他人傳來的訊息時,建議一定要跟相關單位做查證,這不僅是負責任的表現,也是避免觸法的自保之道。特別是攸關社會公眾利益(如政策、天災),以及他人名譽(如個人隱私、有針對性的評論),寧可不發(PO),也不要「搶」發,因為「掩蓋的事沒有不露出來的;隱藏的事,沒有不被人知道的」。

中華傳播管理學會理事長、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專任教授賴祥蔚老師受訪時舉美國為例說,在重大天災事件發生時,言論自由是被限縮的。也就是說,當行為人透過社群網路將不實的災害訊息傳遞出去,造成「明顯且立即的危害」時,政府是可以馬上處罰行為人的,以這次的松仁路上地裂假消息為例,他的看法是「事隔多時才罰,稍嫌慢了些」。

PO文及轉發均需先求證

賴老師指出,從傳播效應而言,這則訊息,在短時間內就大量發散出去,這是新媒體時代的特性,所幸公部門在短時間內做出澄清與更正,才把對社會人心造成的恐懼影響降到最低。

賴老師強調,新媒體及網路社群的使用就像「兩面刃」,像是近年來很多重大災情發生後,消息可以很快被傳遞出來,讓救災(難)單位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前往馳援,新媒體結合社群網路的「快速傳達」特性是最大關鍵,他的建議是「PO文要負責,轉發要求證」。

中央研究院地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汪中和老師表示,現今全球暖化造成天災頻仍,不僅是地震,台灣進入梅雨季及颱風季後,山崩、土石流及淹大水的發生機率都會提高,若是民眾並非故意散布不實消息遭罰,恐怕會引起「寒蟬效應」,讓民眾不敢及時傳遞災情,但像是這次松仁路地裂事件,其實原PO若善盡查證之責,這個風波是可以避免的。

發現災情傳災害應變中心通報

在天災發生後,若想把第一手的災情向外界傳遞,汪老師建議,可以把相關的照片和影片,同時傳給地方及中央的「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而非傳到媒體及社群網路來「爆料」,這樣的做法的好處是「不會造成社會及人心的攪亂」,也可以讓具有救災及救難能力的公部門在最快的時間內結合相關資源進行救災及控制災情。

汪老師也建議,未來天災發生後,民眾接收相關災情及救災資訊的來源應該是來自公部門官方的公告資訊,而公部門在接收到來自各方的災情資訊後,也可以扮演「守門人」的角色,為百姓篩選掉不實及誇大的資訊並在公開的網站上即時更新,成為民眾可信任的平台,這樣可以降低像這次不實訊息造成社會紛擾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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