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8 基督教論壇報 / 新聞時事

【捐款美事複雜化】財團法人法影響捐助 公益團體叫苦盼彈性化

檢舉
基督教論壇報 李容珍 追蹤
【記者李容珍台北報導】「小額發票很難客觀確認捐贈人的身分,卻是許多財團法人能夠持續推動公益活動,幫助社會弱勢的重要力量,他們的名單如何列冊?」「很多捐助人和受助人也不願被公開,人數有幾萬人,又如何要求他們寫下不公開意願書?」「相關的配套措施,來得及建置嗎?」《財團法人法》今年二月1日上路後,還規定每年五月的年度報表均要採新制規定。原本為加強管理政府捐助基金會及防制洗錢的法案,卻將政府捐助、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綁在一起,不分捐贈型或操作型組織,對捐助人與受助人都「管很大」,引起許多公益團體的困擾和無所適從,對未來捐助有很大的影響,也讓原本只為解決一個問題,卻衍生更多的問題。

公布捐助人與受助名單的疑慮
台灣世界展望會副會長郭秀齡表示,NGO團體面對新法自然會有不方便和需要調整之處。對世展會而言,首當其衝的是公開資助人、捐款人或受助人的資料(參第25條第3項第2款中的條文:「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她說,世展會大部分捐助人不希望自己的名字公諸於世,因為不論是捐多少或多久捐一次,這是他們個人的行為,也屬個人隱私。若要公開他們的名單,可能會有困難。若還要讓對方填寫同意或不同意公開的聲明,對NGO來說,是否有這麼多的人力和時間?在人力吃緊下,要處理這些事情,很難保證完全沒有狀況,反而變得更不好。社會大眾也會認為,捐款原本是美事,現在卻變得那麼複雜?

透過世展會捐助的弱勢兒童,國內定期資助有五萬名,非定期資助助學金者也不少,他們更不願意被公開個人名單,畢竟他們被捐助,也是不得已的情況,若要請對方以書面表示不公開名單,也會很困難。而且,若是對方接受幾個機構幫助的話,名字就會被幾個機構公開,對受助的孩子、家庭,也是一種「侵犯」。沒有一個接受幫助的人,希望被公諸於世,我們必須尊重受助人。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也為文提到,整部《財團法人法》中的76條法條,沒有一條是鼓勵或促進財團法人發展的,取而代之的是防弊法條,以監督、強化管理、杜絕弊端為主軸,但只有政府的監督、控管,可以達成鼓勵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嗎?

限定投資 捐助也受限
一家不署名的基金會過去透過穩定的分散風險的投資,每年補助上百個教會機構,該基金會執行長表示,新法實施後,尤其是19條嚴格規定「財團法人僅能在財產總額的5%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不但被要求限縮投資,風險變大,未來要補助教會機構的資金幾乎減半,可能補助的單位也會限縮。政府若為「這個法讓公益團體被限縮,活力也無法提升」。

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理事長鄭信真牧師表示,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為國內最大公益團體聯盟組織,成員超過250家,其中一半為財團法人組織,因應財團法人法立法,已舉辦多次研討會,並不斷向主管機關及立法委員溝通。財團法人過去一直沒有「規範財團法人的法」,以前都是用「行政命令」,但是期待的「法」,是對民間公益團體「低密度管理」,對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採取「高密度管理」,避免衍生問題。然而,現在的法對所有公益團體變成一律「高密度管理」;譬如捐助和被捐助者名單要一一公布的問題,以及財團法人的獎勵、捐贈的資金運用上限規定過嚴,都造成困擾,若以前是常態性的捐助就會受很大的影響。

倉促上路行政作業困擾
他也認為,由於新法在今年二月1日實施(而非明年一月1日),在實務運作上,試用新法時間過於急促,造成很多的困擾和無所適從,特別是財團法人必須因應新法,做很多的行政措施,造成很多困擾。

伊甸基金會對於法規的實施,認為需要過渡期。在調適的過程中,他們除積極與主管機關溝通外,也在相關的捐款作業流程上配合調整辦理。經由伊甸多方協調後,為儘速配合主管機關辦理,確實需投入相當人力及時間成本。

伊甸為因應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規定,建構資訊公開制度,公開捐贈者及受助者之名冊,該會除了啟動全面性的內部溝通作業,來配合調整辦理,也會主動強化與捐款人之溝通,確認捐款人公開捐款資訊之意願。目前已著手在捐款DM、網路捐款等募款平台的增設欄位,以及在資料收集上調整增加相關說明文字。此外,因伊甸為綜合型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除了加強與捐款者之溝通外,受助者亦同。

郭秀齡表示,期待主管機關能和所有的NGO團體有良好的溝通協商,每個機構都會努力做到責信,也希望政府應有更彈性的作法,讓捐款人方便捐款或尊重受助者的方式。

紀惠容認為,在民主社會的今日,政府實不必站到第一線,監管民間的公益法人,政府只須要求透明公開,讓全民參與監督,即可以退到最後一道防線,並積極扮演鼓勵、促進的角色。政府若真正想積極鼓勵、促進非政府組織發展,可以降低捐助財產最低總額門檻,在責信上,政府應該努力在會計、財務、核銷作業標準化,還有,可以鼓勵民間的參與,授予優良財團法人政策諮詢地位,建構夥伴關係。不應以鉅細靡遺的法規或表單企圖控制民間團體,非政府組織也會以自律、透明、責信等原則,經營團隊、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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