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6 基督教論壇報 / 新聞時事

【今年新生兒估少於18萬】台版心跳法案公投 訴求合法墮胎期降為8週保障更多胎兒能活下去

檢舉
基督教論壇報 梁敬彥 追蹤
心跳法案宣傳DM
【記者梁敬彥台北報導】「一旦胎兒有心跳,就是一個不該被扼殺的寶貴生命!」根據內政部統計,去年(2018)台灣的新生兒總出生數僅18.1萬人,創近8年新低;今年一至七月更只有10.1萬人,推估全年將少於18萬人,但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每年平均有22萬至24萬的胎兒,在懷孕妊娠期間因動手術或服藥遭到墮胎(尚有許多黑數)。

由「心跳法案公投聯盟」發起的「優生保健法第15條第一項本文修正——將合法墮胎由現行的24週,下修至8週」全國性公投案,現正展開第1階段的提案連署,目標是八月底前取得3000位18歲以上的中華民國公民連署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案。

月底前目標3000份連署 墮胎不是唯一選擇

「生命宣佈死亡,是心跳終止的那一刻;生命的開始,就該是從胚胎有心跳開始。已有生命氣息的胚胎,生命及生存權就該跟成人一樣,得到國家法律同等保障。」

公投提案人暨心跳法案公投聯盟召集人彭迦智受訪表示,參酌美國喬治亞州等數州在今年三月通過、2020年正式實施的「心跳法案」,過去孕婦可以合法墮胎的期限是「懷孕20週(含)以內」,未來則是「當胎兒的心跳是能被醫療儀器所偵測」的時候(約莫懷孕6-8週),除了「因懷孕會危及母體生命」之外,不得以任何人為的方式來扼殺胎兒的生命權。

這次提出台版的「心跳法案」公投案,最主要的目的是「為那些還沒有辦法為自己爭取生命權的胎兒們發聲」。

他提到,中華民國刑法第288條其實有「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同時也有但書就是「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但台灣在民國75年實施《優生保健法》,給孕期在24週內的婦女合法墮胎權,也就是台灣目前是「有條件」可以合法墮胎的國家。

從美國處理墮胎議題的經驗,若一個國家的法律完全禁止墮胎,反而會讓孕婦尋求違法密醫及偏方來墮胎,其實對母體的傷害更大。而定在8週的時間點,是因為到了這個階段的胎兒不單有心跳,而且人的雛型已經出現,從基督信仰的觀點,就是「有靈的活人」。

促使他提出這個公投案的關鍵,是今年參與台南地區聯禱會以及中正紀念堂「為生命站立」的服事時,都聽到台南希望之光荷溫妮宣教士的分享,台灣很多未婚懷孕以及危機懷孕的婦女,之所以會選擇墮胎,主要是因為「缺乏支持系統」,特別是來自原生家庭的支持;加上對於墮胎有錯誤的認知。

所以當推動台版的「心跳法案」公投案時,同時也會宣導「鼓勵收養,制止墮胎」以及「支持出養,尊重生命」的觀念,希望危機懷孕及未婚懷孕的準媽咪們「給自己以及腹中的胎兒一個活下去」的機會,包括像台南希望之光、基督教救世會以及勵馨基金會等機構,都可以提供相關的諮詢和協助,「墮胎不是唯一選擇」。

其實,美國數州通過「心跳法案」後,社會上出現了一些不同的「異」見,其中引起輿論廣泛討論的是牴觸美國憲法明文保障的人權,及侵犯到女性的身體自主權,而用法律去限制女性對於自己身體的決定權,與現今社會訴求的性別平等相牴觸,此外就是有婦女團體提出「女性遭到強暴,也不可以墮胎嗎?」的質疑。

勵馨:每個生命都有活下去權利

承接衛生福利部「未婚懷孕服務及諮詢」方案的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受訪表示,當初優生保健法訂「24週(含)可墮胎」這個時間點,是從婦女自主權、給懷孕當事人更長的思考期以及對母體危害最少的考量,現在有公民團體要推公投案將「24週降到8週」,她認為是社會上可以討論的。

從勵馨基金會實際關懷危機及未婚懷孕婦女的經驗,她同意「推廣收出養可以讓墮胎減少」,而事前的完善性教育,也比事後去處理墮胎更有果效。紀惠容說,「每個生命都有活下去的權利,墮胎不是唯一選項」。

談到在美國通過「心跳法案」引發的女性人權及身體自主權的爭議,紀惠容直言,若台灣也要比照美國推動「心跳法案」,勢必面對同樣的問題,在實務上,勵馨基金會在輔導危機懷孕的女性時,會讓懷孕當事人、男伴,若當事人未成年,會加上家長一同來諮商,幫助當事人充分了解相關資訊的情況下自主做決定。

特別是現今的台灣已是性別平權的社會,任何一個公民議題的倡議或是公投案的推動,都需要聆聽更多元的聲音。

「心跳法案公投案」提案連署,可撥打(02)2775-1297與心跳法案公投聯盟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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