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2 基督教論壇報 / 新聞時事

香港通緝犯投案惹議 監委高鳳仙依法論法談陳同佳案

檢舉
基督教論壇報 李容珍 追蹤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影片截圖)
【記者李容珍台北報導】香港女子潘曉穎命案兇嫌陳同佳23日出獄,陳同佳先前決定來台投案,因被懷疑是「被自首」而遭台灣政府相關單位拒絕入境,堅持「港人殺人,應由港人審判」,引發各界爭議。但是,就在他出獄前,出現大逆轉。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於22日傍晚召開記者會表示,為了實踐司法正義、務實處理本案,「香港不辦,我們來辦」,下午已透過既有管道,致函、致電港府,將派員赴香港押解陳同佳來台受審,並要求協助台灣相關人員赴港帶回港女命案的犯嫌陳同佳及相關事宜。

管轄屬地主義 與被告國籍無關
到底陳同佳自願來台投案,台灣可以不收嗎?一定要交香港管嗎?台港是否都有政治考量?這個話題近日引發媒體和社會高度議論。監察委員高鳳仙受訪時表示,如果不談政治面問題,僅就法律層面來說,陳同佳是通緝犯,他願意投案,台灣自然應該要依法逮捕;而且犯罪地是更容易取證的地方,與嫌犯屬那個國籍無關。但值此「反送中」具政治敏感性之際,難道台灣收了嫌犯,就代表支持香港政府,不支持反送中嗎?

她說,根據刑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指犯罪地在那裡就適用台灣的刑法,是屬地主義。對於犯罪管轄權,在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採取土地管轄,也就是犯罪地或被告住所是否在台灣,而「不是按被告的國籍來管轄」。

就務實面來看,因在犯罪地才能收集到很多證據,若交由香港審判陳同佳涉嫌殺人案,但犯罪地不在香港,光憑自白很難定罪,台灣警方或檢方是否可以將證據交由香港警方或檢方?如何交付?由香港警方和檢方如何來台蒐證?這些問題都會造成實務困難或耗費更多司法資源。這也是為何在全世界,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國家多有管轄權,主要方便蒐證及被告應訊、開庭;若是在別國審訊就不方便。

目前台港都認定對陳同佳案各自有管轄權,但香港只能辦「洗錢」部分,對殺人部分因沒有證據,也無法辦下去。目前台港沒有司法互助,相關證據也沒有交換,即使台灣把證物交給香港,香港若覺得證據不足或還要再鑑定,還要繼續調查,是否還要到台灣進行?最容易、也最適合承辦案子的地方,還是在台灣。

士林地檢署曾對陳同佳發出通緝令,也曾積極請求香港引渡過來審判。法務部也提到,香港過去對我方協請司法互助始終置之不理。但香港政府回應,早於去年三月主動派警務人員到台灣接觸當地刑事警察局人員,香港亦就案情及證據與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溝通。在去年六月至今年四月,香港直接向台灣及透過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平台共發了四封信件,以交流案件進程及表示希望會面磋商。今年三月,香港更在協、策平台上向台方正式提出願意派代表團到台磋商處理殺人案的協作安排,但是沒有得到台灣回覆。

香港警方在去年三月拘捕陳同佳,經調查後發現只有充分證據控訴陳清洗黑錢罪。案件因而進入司法程序,所有相關證據一律不能在司法程序進行中與第三方包括台方互通。特區政府早在發給台的信件中清楚說明這個情況。

隨著陳姓疑犯自願投案,加上香港的司法程序已經結束,而陳姓疑犯不再上訴兼快出獄,香港向台灣清楚表示,樂意提供合法可行的協助。台灣如在處理陳投案中提出有關證據的請求,港方會積極依法配合。

高鳳仙指出,現在香港不是以司法互助、引渡方式,乃是透過陳同佳自願到台灣投案的方式。過去是香港沒有把陳同佳引渡來台,後來因他刑期滿,香港必須把人釋放,並通知台灣,陳同佳表明要投案,台灣卻不敢收,懷疑他「被自首」?從法律層面,台灣發出通緝令,嫌犯如果來台投案,台灣能不收嗎?如果台灣拒絕來台投案的通緝犯入境,還不收對方,說是「中共的陰謀」,在法律上很難說得過去。

司法互助緩不濟急 台灣可宣示主權
她認為,陳同佳是殺人案的嫌犯,不是政治犯,檢方也已發布通緝令,若要來台投案,台灣就應該依法逮捕。至於陳同佳是否「被自首」,我們可以懷疑,但也要等到他到台灣接受偵訊後才能釐清,而不是他還未來台,就先認為他一定是被自首而不收他。所以單純法律角度,台灣沒有拒絕陳同佳入境投案的理由,甚至要準備依法逮捕羈押起來。從政治考量不收嫌犯,是否觸犯「依法行政」?

至於台港是否要有司法互助?高鳳仙認為,用此個案來談司法互助也「緩不濟急」。好不容易香港承認台灣有審判權,對台灣更是對外宣示國家主權的機會。雖然陳同佳案,遇到「反送中」具政治敏感性,但政治考量是否可以大於主權和被害人人權?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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