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3 基督教論壇報 / 新聞時事

台版心跳法案疾呼有心跳就是生命 醫師:限8週恐助長地下墮胎

檢舉
基督教論壇報 梁敬彥 追蹤
心跳法案的提案方及專家學者在中選會聽證會充份陳述意見(梁敬彥攝影)
【記者梁敬彥台北報導】由「心跳法案公投聯盟」所推動的全國性公投「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一項本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24週內進行,修正為人工流產應於妊娠8週內進行?」(心跳法案)今天(十月23日)在中央選舉委員會進行聽證會。「心跳法案」提案領銜人彭迦智表示,一般超音波6-8週可以測得胎兒心跳,從有心跳開始就是生命的開端,所以心跳法案主張,婦女懷胎8週(含)之後,以人工流產中止妊娠(墮胎)就是剝奪胎兒生命權。

受邀與會擔任諮詢專家的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秘書長、新竹馬偕醫院婦產部主任黃閔照醫師,則從醫學臨床經驗提出,「若國家將中止妊娠的期限訂為8週,將導致非法墮胎盛行,對於母體感染甚至死亡的風險將大為提高。且懷孕8週,連羊膜穿刺篩檢都不能做,這是限縮婦女生育權,從法令和實務都不可行」。

中選會宣佈,將依照〈公民投票法〉規定,30天內針對心跳法案做出准駁或是需進行補正的裁定。

提案人:有心跳就是活人 美國已有先例

「胎兒自受精起乃至出現心跳,就是一個生命,無論是成人和胎兒,其生存的人權都該被保障!」彭迦智在會中陳述推動「心跳法案」的緣由及主張。他說,胚胎在第4週時,神經已經開始成型,到了第8週時,大腦皮質已經開始發育,且開始具有「人體」外型的基本特質,且具有「基本生存權」,依照現行的〈優生保健法〉規範,台灣已是「有條件可合法禁止墮胎」的國家,心跳法案不是反墮胎,而是希望透過公投,修訂已經實行35年的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不單保障「孕期婦女生命安全」,也可以從「平權」的角度,保障「胎兒生命權」,而世界人權大國美國,近兩年有俄亥俄州、喬治亞洲、密蘇里州以及阿拉巴馬州通過「心跳法案」,已有前例可循。

領銜提案人彭迦智

領銜提案人彭迦智



彭迦智強調,墮胎對於孕婦的身心靈的造成衝擊,以及剝奪胎兒生命權都是顯而可見的事實,相較於35年前推動〈優生保健法〉的環境,現在的婦女,有更充足的醫療資源,在懷胎四週後就可以透過驗孕來確定,而心跳法案公投聯盟推動「心跳法案」的同時,也是向社會倡議:「孕期(包括危機懷孕)婦女,若因故不方便留下胎兒,除了墮胎之外,還有收、出養可以選擇」。

黃閔照醫師則從生殖醫學及實務的角度談「中止妊娠的人工流產限定8週的合理性」。黃閔照說,台灣有5%到35%的女性「月經的經期是不規則」的,實務上很高比例的婦女確定受孕,都已超過8週,其中不乏是「遭性侵、亂倫懷孕」以及「未成年少女未婚懷孕」,而一般懷孕婦女若有意尋求正規合法的醫療救助來中止妊娠,實務上也會有較長的思考期,更不用說很多孕前的先天疾病及基因缺陷篩檢,通常都要在進入孕期20週左右方能確定診斷,心跳法案提出下修到8週的時間點,站在婦產科醫師的立場,是不務實的。

婦產科醫師:很多基因缺陷8週不能發現

「墮胎固然有其風險,但懷孕對母體也非絕對安全的,台灣平均每年都有22-25個孕產婦死亡的個案」黃閔照說,這是因為孕產婦在孕期及生產過程中,會有不可預期的併發症,是有相當的風險的,一但限縮在妊娠8週之內要做決定,這是影響到婦女孕期的健康權益的,更是壓抑了婦女的選擇權。

婦產科醫師黃閔照醫師提出專業醫學及臨床看見

婦產科醫師黃閔照醫師提出專業醫學及臨床意見



從WHO及國外的婦產科醫學實務經驗,現在都是朝向「以婦女為中心的生育權去做考量,而非藉法令限縮權益」黃閔照說,國際上常以羅馬尼亞在1960年限縮婦女墮胎做案例,第一年確實新生兒數倍增,但第二年之後新生兒數就往下走,因為有錢人跑到國外去墮胎,一般民眾就尋求非法墮胎,而1960年到1989年,估計因為非法墮胎感染而死的,估計就有1萬的產婦,孕產婦死亡率更是跳升一倍,台灣優生保健法現行的24週是非常合理的,中止妊娠下修到8週,非但在醫學上不合理,更讓很多孕婦陷在面臨疾病甚至死亡的風險,不可輕率為之。

代表「心跳法案公投聯盟」的台灣家庭生命關懷協會理事長馬榮美則提出,她是五個孩子的媽,四個是她親生的,一個是領養的台灣孩子,其中第四個孩子是唐氏症患者,但她仍然因著信仰把孩子生下來,因為「那是一個生命」,本身是美國籍的馬榮美說,就她關懷危機懷孕的實務經驗,在美國及台灣,墮胎的情況都是非常嚴重的,甚至還有未成年的未婚懷孕少女,在車上就被家長要求服藥拿掉孩子的。因此怎麼減少無辜的小生命被墮掉,這是政府和民間都要一同來正視和努力的。

有的危機懷孕的寶寶很幸運,沒有被墮掉,還可以在自己的原生家庭長大,但請用心傾聽那些危機懷孕的孕媽咪自己的心聲和故事,才能夠真實了解「墮胎對孕媽咪的影響有多大。」她曾關懷一個有4-5次墮胎經驗的媽媽來求助時,就是在地上一直哭,因為她認為自己的生命是羞愧且充滿恐懼的,但當她們來到危機懷孕的關懷團體時,她們說出來後,可以得到心靈的醫治和釋放。心跳法案的提出,正面的價值就是讓台灣社會可以討論、面對,現在台灣不但少子化,而且墮胎「黑數」多於官方統計的現實,鼓勵那些危機懷孕的孕媽咪願意尋求出路,決定要不要把孩子生下來,自己養或是收出養,只要妳不願意墮胎,而很多團體都願意陪妳走一哩路。

心跳法案代表:每個危機懷孕都是生命 墮胎是一生烙印

護理背景的杜玉慧老師則表示,一個有墮胎經驗的婦女,那個記憶是會深刻常存的,這個母親墮胎幾次,她就會記得自己曾有幾個孩子,她認為,當台灣的墮胎已經是個社會問題時,政府要思考的是,過去優生保健法討論已久的人工流產前的諮商思考期,要有6天的法定期程的必要性,母親有自主權,但胎兒也有生存權,人的生命都是尊貴且等值的。

方舟之愛幸福人聲促進會執行長龍傅若瑋拿出自己在兒子所珍藏的娃娃說,那是兒子在3歲那年,在教會的角落撿到的,兒子徵求了牧師的同意之後,拿回去清洗及整理,現在兒子11歲了,仍珍藏著這娃娃,有一年,她的先生嫌那娃娃髒臭,未經孩子同意就丟棄,她的孩子大哭。一個娃娃,孩子都珍惜至此,更何況墮胎是丟棄一條人命,怎能不謹慎為之?

法界代表:應修正的是優生保健法第9條而非15條

另一位與會的諮詢專家交通大學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她也是一個11歲孩子的媽媽,聽到未成年懷孕少女被父母強制墮胎,她也不忍與不捨,她在孕期當中也曾經歷害怕腹中胎兒不健全的忐忑,但心跳法案限制墮胎在8週之內,並不能解決墮胎的問題,增進危機懷孕婦女的培力,而是製造母親與胚胎之間的衝突。

胎兒跟母親其實是一體的,媽媽不好,胎兒就不會好,就法令的層面,心跳法案很大的問題就是「打擊錯誤」,不是幫助孕媽咪處理孕期所面臨的問題,反而限縮了母體的選擇權,當母親不想墮胎,卻因為外力影響母親墮胎,要解決這問題,應該要處理的不是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一項,而是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因為20歲以下的未成年女性,合法要中止妊娠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對於成年的孕婦,應該是要朝向「做決定的資訊及資源透明化,讓婦女有足夠的培力來做決定」去推公投進行修法,而非推心跳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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