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31 基督教論壇報 / 新聞時事

反對通姦除罪化 幸福盟發起連署盼國家守護婚姻家庭

檢舉
基督教論壇報 梁敬彥 追蹤
當夫妻之間的關係已經進入相敬如冰的地步時,在婚姻中,不被愛的一方才是小三???
【記者梁敬彥台北報導】大法官今天(三月31日)上午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刑法通姦罪(刑法第239條)是否除罪化」。下一代幸福聯盟(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發起「反對通姦除罪化聯署」,並發出聲明稿表達反對立場。曾獻瑩受訪時表示,婚姻之配偶雙方均必須負起「忠貞」義務,且過去大法官針對通姦除罪化議題已明確在554號解釋中,清楚說明通姦罪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有「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功用,特別是對婦女及下一代的保護,所以刑法第239條不能輕易廢除,本次言詞辯論庭後,大法官預計在5月底前做出釋憲的結果。

贊成方:人民感情不能用法律強制規範

這次大法官憲法法庭再度討論通姦除罪化的議題,是因為有地方法院法官日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加上司改國是會議早在2017年達成「通姦罪除罪化」決議,提出贊成通姦除罪化的原因有二:

一、人民感情不能用刑罰強制,若用刑法規範,強度過強。人民情感自主權及性自主權用刑法規範,以憲法角度,違反比例原則。

二、構成「通姦罪」,現行實務困難重重。判定犯「通姦罪」,法院實務採陰道「接合說」,需要證明配偶和第三者有性交行為,但是這通常是兩人私下的場合,當正宮要取得證據時,可能也會觸犯刑罰的妨害祕密罪,導致雙方互告。小三侵害配偶權,正宮侵犯隱私權,家庭關係反而更差。

反對方: .通姦罪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

幸福盟在公開聲明中。提出反對「通姦除罪化」的三點理由為:

一、通姦罪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

二、通姦罪有「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功用。

三、通姦罪有「保護弱勢及下一代」的功能。盼望國家重視守護人民婚姻家庭及下一代。

3767_《十大家庭與感情排行榜回應》外遇與性試探-談情說愛的頭號殺手

曾獻瑩直言,當現今的偶像劇的台詞提出「在婚姻關係中,不被愛的那個才是第三者」時,這已經對婚姻和家庭的價值觀造成嚴重的破壞與衝擊。他舉印度的「通姦除罪化」為例,之所以被宣告違憲的原因,是因為只有丈夫(男方)可以提出通姦告訴,但妻子卻不能提告,因為「違反男女平權」的公平性原則,所以才被宣告違憲。

曾獻瑩說,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出軌配偶」及「小三/小王」都應被處罰,為一男女平等,保護家庭之法律。

律師:通姦有罪保障婚姻弱勢方

專長《婚姻法》的碩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裘佩恩受訪時表示,台灣的法律實務上,常見的案例是,男性的配偶與小三發生婚外性行為後,原配選擇原諒丈夫,但對小三提告。但他認為,過去法院對於違反刑法第239條的被告訴人,多半只是判處易科罰金,但現行刑法239條通姦罪的法律條文,對那些相對在婚姻關係中比較處於「弱勢地位」的太太,是讓丈夫「回歸家庭」的關鍵公權力。更何況台灣的多數民意都反對「通姦除罪化」,公部門確實不宜率爾推動。

對於贊成通姦除罪化的一方,所抱持的立場為「刑法不能介入私人情感領域」,曾獻瑩直言,若婚姻乃「私人」之事,何須透過法律來規範「配偶雙方必須全然委身,並彼此承諾在一個親密性及排他性的結合關係裏組成家庭」。若已經與配偶訂有婚約的一方,可以任意跟「看對眼」的異性發生婚姻以外的性行為,而不必負起法律上的責任的時候,可以想見的是,台灣的婚姻家庭崩解的速度會更快。而社會現在已經有的不婚不生以及高離婚率的情況,將會更嚴重,受到影響的是全體國民」;因為你/妳或是你/妳的下一代,都可能成為「通姦除罪化」的受害者。

幸福盟即日起發動「反對婚姻除罪化」的團體連署行動,凡是團體/機構/組織領袖或代表人及願意連署,都可上幸福盟網站連署。網址為:https://taiwanfamily.com/10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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