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3 基督教論壇報 / 國際新聞

美最高法院歷史性裁決保障LGBT就業權利 教會憂宗教自由和基督徒企業將受巨大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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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圖/wiki)
【特約編譯吳立民/報導】美國最高法院六月15日發布關於同性戀與跨性別者權利的歷史性裁決,認定聯邦就業法中的非歧視性保護包含「性取向」與「性別認同」。

最高法院以六人贊成三人反對裁定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中的「性別」適用於同性戀和跨性別僱員。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茲(John Roberts)和大法官尼爾.戈爾蘇奇(Neil Gorsuch)為最高等法院保守派,相較自由派的四人,保守派居多數。其中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和布雷特.卡瓦諾(Brett Kavanaugh)投下反對票。

美南浸信會道德與宗教自由委員會(Southern Baptist Ethics & Religious Liberty Commission ,ERLC)主席羅素.卡摩爾(Russell Moore)等人認為裁定不妥,在信仰自由與法律見解間造成衝擊。

對信仰自由造成劇烈影響

摩爾說:「這對信仰自由造成劇烈影響,可能導致長期法庭訴訟和紛爭,例如對信仰機構團體而言,性別與性取向的定義為何?」

他說:「此判例意味立法者根本不知道他們投票贊成什麼?因為通過當時與未來的文字意涵可能隨時空背景而有巨變。」

捍衛自由聯盟(Alliance Defending Freedom)訴訟案件副總裁約翰.伯許(John Bursch)在書面聲明提到,在民權法案加入「性別」是要保障婦女擁有平等的機會。讓法院或政府官員重新定義這原本清晰且重要的字義,是摧毀法律原本保護的平等。

但是同性戀和跨性別平權者則為最高法院的裁決喝采。

人權戰線主席(Human Rights Campaign)阿方索.戴維(Alphonso David)將裁決視為同性戀和跨性別權利的「指標性勝利」。

社會文化變遷導致認定不同

摩爾認為:「由於社會文化變遷導致性別和性取向的認定不同,最高法院的裁決並不令人意外。」「在法庭上的保守派與自由派都支持性革命,這對於那些長期觀察美國生活與意識形態發展的人而言,應該不足為奇。」

川普總統提名的兩名大法官之一,戈爾蘇奇負責撰寫主要意見書:「雇主因員工是同性戀或跨性別者而將其解僱,顯然性別是關鍵因素,這正是民權法案第七章所禁止。」

戈爾蘇奇承認,56年前支持民權法案第七章的國會議員可能沒有預想到此時的裁決,但他說:「不能因法案起草者的想像侷限而忽視其本意。」

戈爾蘇奇舉例,雇主因男員工喜歡男性而解僱他,同時卻容忍女僱員的相同行為,這是歧視。

大法官阿利托強烈反對法院的意見,形容這是「立法」而非「法官意見」。

「很難想像解釋法律的權利被如此濫用。」阿里托寫道。「最高法院試圖說服群眾,這只是詮釋法律,但卻荒誕不經。」

「這些案件的重點並非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是否違法,關鍵在於國會在1964並未如此立法。」

阿利托提到,國會曾多次考慮立法保護「性取向」和「性別認同」,但沒有這樣做。去年,眾議院通過了《平等法》,該法原本能保護上述兩種族群,但參議院並未採取行動。

但是,戈爾蘇奇承認,宗教自由與人權法案第七章的關係將成為未來訴訟的問題。

性與家庭的聖經描述與當今美國文化不同

美南浸信會律師邁克爾.懷特海德(Michael Whitehead)說,高等法院讓信仰機構和信仰個人未來在公開場合表達信仰和良知的權利不明。男女性別定義的分歧,不該以惡意歧視看待。」

懷特海(Whitehead)和其子喬納森(Jonathan)是密蘇里州堪薩斯城律師,曾分別為信仰自由協會(Religious Freedom Institute)與24州的家庭政策委員會(Family Policy Council)撰寫「法庭之友陳述書」。

ERLC的摩爾說,該裁決的法律論辯並非主要的考慮因素。更重要的,是讓教會看到性與家庭的聖經論述,與當今美國文化不同。」

關於性,他寫道,教會將維持以聖經為基礎的2000年傳統,並持續堅持。摩爾說:「對教會而言,教導下一代基督徒男女之別是好的,而非無止盡的彈性。」

性不包含性取向和性別認同

ERLC和其他宗教組織簽署了「美國天主教主教會議」(U.S. Conference of Catholic Bishops)去年提交的法庭之友陳述書,其中第七條中的「性」不包含「性取向」或「性別認同」。

最高法院的裁決源於2019年十月的三件口頭辯論案,其中兩件涉及「性取向」,另一件則與「性別認同」有關。

「性取向」案涉及紐約和喬治亞州的僱員,他們因同性戀而被解僱。而「性別認同」案則是密西根的殯儀館任職的男性僱員,在他告訴雇主性別認同為女性,並計劃著女裝後被解僱。

紐約市第二巡迴法院和辛辛那提第六巡迴法院於2018年裁定,同性戀者和變性者分別受到聯邦就業法「性」類別保護。但是,亞特蘭大第11巡迴法院在同年裁定「性」不等同「性取向」。第六巡迴法院在「性別認同」案中裁定該僱員勝訴。

儘管「性」長期被解釋為人在生理上是男性或女性,但歐巴馬總統時期的司法部認定涵蓋同性戀或變性人。川普總統時期的司法部則恢復到最初詮釋。

為美基督徒企業主代禱

博伊斯學院的教授兼聖經男女地位理事會主席丹尼.伯克(Denny Burk)在推特上譴責最高法院的裁決,並呼籲「為基督徒企業主禱告」,因為「他們依照信仰經營企業的能力受到重創。」

美國原則計畫(American Principles Project,APP)執行董事特里.席林(Terry Schilling)表示,最高法院對LGBT裁決「糟糕」、「魯莽」。席林說: 「這是司法機關的勝利。儘管多數大法官認為裁決僅影響僱用關係,但將對美國社會造成巨大衝擊。」

南部浸信會神學院公共神學(Public Theology)教授安德魯.沃克(Andrew T. Walker)推文:「這是破壞宗教自由的裁決,否定川普競選承諾。」

LGBT直接透過司法解釋實現目標

總部設在華盛頓特區的家庭研究委員會(Family Research Council)政策研究高級研究員彼得.斯普里格(Peter Sprigg)對此表示失望:「1964年通過的法案,禁止對男性或女性的歧視。如今最高法院改寫法律,將性別認同與性取向涵蓋在內。LGBT平權人士繞過民主程序,直接透過司法解釋實現目標。」

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高級研究員萊恩.安德森(Ryan T.Anderson)對最高法院的裁決提出異議:「這是純粹的司法行動主義。最高法院改寫《民權法案》,讓努力由冠狀病毒疫情重生的雇主面臨龐大壓力。」

(資料來源:Baptist Press, Christian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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